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释义和理解
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其调整范围是“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调解方法多种多样。此处的“民间纠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