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主旨
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需要回避的事由和情形。
释义和理解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回避事由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和参与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因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对人事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采取的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的制度。
同避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不仅涉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事行政权的行使。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人事管理公正性、预防以权谋私、人事腐败等行为的重要措施。
回避制度应贯穿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全过程。本条列举了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的关键工作和事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事由和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需要回避的情况。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等可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范围包括本人利害关系、亲属利害关系和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过程中,具有人事管理权或影响力的人员,如果与该工作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二)亲属利害关系
亲属利害关系回避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过程中,具有人事管理权或影响力的人员的亲属,如果与该工作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予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自己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本款对其他可能引起人事不公的人员、事由和情形进行了总括性规定。其他需要回避的人员如参与人事争议调查的人员等;其他事由可能包括绩效工资分配、培训机会分配等;其他可能影响人事公正性的情形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曾经为同事、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敌意关系、竞争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