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第十七条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所订仲裁协议因仲裁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而无效。但在发生本条所列情形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必然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即当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对此签订补充协议。达成协议后,仲裁协议即成为有效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即无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