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是否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期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不依照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并在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应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以便法庭审查。另一方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应驳回起诉;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则应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并继续诉讼程序。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的,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或以此为理由上诉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