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无论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财产上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仲裁的。这里的关系是指亲属关系、经济财产关系之外的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等。这些关系并非都是发生回避的条件,只有当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才应当回避。对是否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能随意推测或想象,而应有所依据,如仲裁员已表现出某种不公正的倾向,对方当事人就可提出申请回避;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有嫌影响公正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