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主旨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确定依据、制定部门以及增发抚恤金的条件。
释义和理解
残疾抚恤金因级别不同、致残性质不同、以及工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同。本条明确残疾抚恤金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分别对应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方面的责任。在中央制定基本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临时补助、节日慰问以及实物优待等多种形式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