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主旨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残疾军人的供养和安置。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本条所说的“可以集中供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具备上述条件申请集中供养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