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释义和理解
这一规定,从保障残疾军人利益出发,明确了其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与单位工伤人员相同,可以解决单位只重视工伤职工待遇,不重视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问题,并保障了残疾军人就业的相对稳定性。
本条所称“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残疾军人的残疾不应该成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