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主旨
本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征兵优待政策。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说“自愿应征又符合征兵条件的”是指:本人要求,家长同意,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征集范围、年龄和新兵政治、身体、文化条件。
本条所说“优先批准服现役”是指符合征兵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具体手续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进行办理。
经大军区以上授予称号的干部、战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其子女或兄弟姐妹要求参军而又符合征兵条件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随时批准其一人入伍,并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办理入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