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主旨
本条规定了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政策。
释义和理解
在优抚对象承租和购买住房上,应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优惠。一是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买旧房)的优惠。这是因为,优抚对象中的许多人依靠国家抚恤生存,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住房货币化改革后,在购买住房时面临较大的压力。二是承租公有住房(租旧房)的优惠。通过对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在提租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可以保障他们不因高额租金而住不上房。三是政府提供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新房、购新房)的优惠。这是因为,随着国家货币化住房体制的建立和实行,许多原来没有住房的优抚对象和虽有住房但属危改房回迁的优抚对象,由于本身没有经济实力,成为购房大军中的弱势群体。四是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优惠。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由于大多数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抚恤补助金生活,无力建造新房。
按照本条规定,家居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