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主旨
本条规定了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说“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
本条所说“按照规定的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
1、退役后未经政府安置或本人申请参加过正式工作的;
2、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3、生活困难,其货币年收入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
本条所说“定期生活补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列入预算的专项经费,按照不同对象和条件,经县、市、市辖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定期向每人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对符合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
这样规定,是因为复员军人为创建共和国做出了贡献,党和政府没有忘记他们,为了保障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生活而制定的一项优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