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保护。本条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植被的总称。我国防治水土流失有悠久的历史,广大劳动人民创造和保留了许多水土保持设施,如云南元阳、广西龙胜梯田建设年代很早,大面积保存至今并发挥良好的水土保持作用和功能。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集体和个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成了大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完成水土流失初步治理面积92万km2,其中建设基本农田1300万hm2,营造水土保持林4633万hm2,建成淤地坝、塘坝、蓄水池、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680多万座(处),对防治水土流失,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生产建设项目也建设了大量的水土保持设施,这些设施不仅治理了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还为改变当地生态环境,保证主体工程的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区重治理轻管护,管护责任不落实,治理成果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了一些水土保持设施遭受破坏,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甚至丧失,因此从法律层面规定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是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由于种种原因,历史上形成了部分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管、用,责、权、利脱节的现象。随着水土保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既可能是国家,又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能是个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具有管理和维护的法律义务,它涵盖了全部的各类责任主体,有利于全面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水土保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