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主旨
本条是对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其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林木采伐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能够保护林下植被、避免大面积土地裸露。常见的皆伐、间伐、带伐、择伐、渐伐方式中,皆伐是在极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年)将伐区内的林木全部或几乎全部伐光的采伐方式。这一采伐方式使地表大面积裸露,如果遭受地表径流冲刷或大风吹蚀,便会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甚至失去表土层,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水土保持功能强的特殊林种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对保护土地资源、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保护。本法规定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实际就是不能变更林地的用途。抚育采伐是指在未成熟的森林中,伐除部分林木为留存林木的生长发育创造良好条件。更新采伐是指为恢复和提高林木的效能而进行的采伐。
采伐林木时应在采伐区、集材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采伐区、集材道是地表植被损坏最为严重的部位,也是引发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必须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设置截水、排水、拦沙等拦排措施,防止采伐过程中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伐完成后,要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促进林木生长,增加地面覆盖,避免地表长时间处于裸露状态而发生水土流失。
二、林木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在制定采伐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保证,经批准的采伐方案及明确的水土保持措施应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