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15:33百科知识库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这里所说的水土流失,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既包括修建铁路、公路、水电站等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包括煤矿、铁矿等企业在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的主体,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生产建设主体对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本条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原《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一)缴纳对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是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1)水平阶(带)、鱼鳞坑、梯田、截水沟、沉沙池、蓄水塘坝或蓄水池、排水沟、沟头防护设施、跌水等构筑物;(2)骨干坝、淤地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护坡、护堤、挡土墙等工程设施;(3)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4)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人工植被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植物埂(篱)、植物保护带等。天然植被是指天然形成的地表及其植物附着物,如各种天然植被以及沙地、戈壁、高寒山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沙壳、结皮、地衣等。

2.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功能,包括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止和治理石化、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土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二是防灾减灾功能,包括减轻下游泥沙危害、洪涝灾害,减轻干旱灾害,减轻风沙灾害和滑坡泥石流危害等。三是改善生态功能,包括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平雍?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0/253052.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改善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四是促进社会进步功能,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农村生产结构,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生产建设活动中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况主要有:(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永久占压、损坏的,以及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2)生产建设中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临时占压、损坏,造成水土保持功能丧失不能恢复的。

(三)专项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的原则,一是满足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保证本地区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二是弥补损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需要;三是发挥经济调控、导向作用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减少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占压、损坏范围。

三、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应就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研究制定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在征收标准上全国“一刀切”;二是要考虑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受能力;三是要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不宜过于繁琐;四是统筹考虑补偿费征收使用的全国统一规范和各地具体执行存在合理差异的问题。

四、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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