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有权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提出相关的证据,发表自己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进行抗辩。为了更好的使用陈述和抗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出席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听证中有权委托律师陪同或代表其他参加听证,这是各国的共同规定。但代表人并不限于律师,律师以外的人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听证。如果由律师以外的人担任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必须取得行政机关或听证主持人的同意。
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将行政机关拟定的行政决定交给当事人并听取他的意见。因此,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向当事人举出该拟定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否则,听证难以继续下去。
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因为,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二)质证。质证是行政执法听证的必经程序,也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程序权利。如果禁止当事人之间进行言词辩论,不对提交听证会的证据展开质证,则完全失去了举行执法听证的意久,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三)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只有能够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才能更好的为听证会进行全面准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有权进行查阅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应当是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根据本规定,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义务
为了保证听证的正常进行,听证会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同时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如遵守听证规则,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过听证主持人的许可;不得哄闹、冲击会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听证主持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