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违法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不作为、缓作为,也可能是乱作为。为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职责的问题,《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本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实的督办制度虽然在制止不作为以及缓作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乱作为却无能为力。为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本条创新了原来的督办制度,设计了更为合理科学的纠正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一、确定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职权,还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都必须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在这里,本条规定了一旦发生了违法行为,自行纠正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适用范围
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即纠正的对象,是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它不仅包括不作为、缓作为,而且包括乱作为,这是《程序规定》在《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所确立的行政执法督办制度上的新发展。
三、明确了政府法制部门在违法行为纠正制度中的特殊作用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通知书的法制机构报告。”本条借鉴了上述条款,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发现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违法机关在30日内必须将处理结果报告政府法制部门。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不仅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而且适用于重大行政决策、特别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特别行为的程序均做出了规定,违反本《程序规定》做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特别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违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二)政府法制部门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具有一定强制力。尽管法制部门不能依职权直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但可以通过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其自行纠正。违法机关收到通知术后30日内必须将纠正结果报告政府法制部门,否则就构成不最为或者缓作为,应当由相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