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246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二)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