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不得超过或者低于标志、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和设置限速标志标记测速监控设施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本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建设高速公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人们提供快速、迅捷的便利,为经济发展和物资融通提供服务,因而不赞成高速公路限速。但多数同志认为应当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最高时速,理由是:(1)限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有利于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近年, 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质量的不断提高,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有的高速公路事故后果十分严重,而最主要原因是超速行驶。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容易引发事故。由于高速公路高速、封闭、无障碍、路况好的特点,往往会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高速公路设计时速并不等于机动车可以行驶的速度,而机动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也不等同于可以正常行驶的速度。如果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一定要与高速公路和机动车的设计时速相同,结果可能不断引发重大交通事故。(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作了限速规定。本条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本条根据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和安全技术性能等方面的不同,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小型客车的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这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的一般规定。在有的路段,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车流量、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等设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则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不得超过或者低于标志、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为了有效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维护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不得随意设置。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一是国家标准关于交通标志的规定,二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有关规章。如测速监控设施的设置应符合2007年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