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巡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高速公路巡查的必要性。高速公路是全开放、线性的社会公共区域,为更好的保护国家财产,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条例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是高速公路巡查的主体。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巡查是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象的重要手段,条例将公路巡查作为一项义务进行明确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速公路巡查的内容。高速公路巡查是对公路、桥涵、隧道及附属工程的全面巡视检查,内容丰富,是对公路技术状态的全方位日常检查,具有一定的巡查频率和周期。这里的“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完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本身损害造成的影响高速公路物理状态下畅通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巡查频率和内容的规定,进行高速公路的经常性巡查,并做好记录。需要指出的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进行巡查,有些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危及交通安全的损毁可能发生在两次巡查的间隙,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巡查,对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查处,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经常性对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巡视和检查;二是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尚未采取警示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保行车安全;三是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采取措施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