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擅自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地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等。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通行车辆开具有效收费票据。这些票据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二是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不开具收费票据,或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事关高速公路各方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允许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不允许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允许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允许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