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47:08百科知识库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发放权限及制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上的,法定有权的机关签发的,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实现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专卖管理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加强专卖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对于巩固烟草专卖体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产供销环节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ノ唬谌婊跬小Q滩葑羝纷荚酥さ谋嗪盼宋皇渲星岸晃 ⒆灾吻⒅毕绞械拇耄罅皇滩葑羝纷荚酥さ谋嗦牒拧G┓⒌ノ桓钦掠κ褂谩啊痢痢裂滩葑艟肿荚酥ぷㄓ谜隆!?/p>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上的调出、调入单位,要填写烟草专卖品出售方与购买方,而不能填写调出、调入的地点或仓储单位等。名称要填写具体的烟草专卖品的名称,如卷烟、烟叶等,不能笼统地填写烟草制品或烟草专卖品。计量单位,一般情况卷烟、雪茄烟以“件”(50条)为单位;烟叶、烟丝和复烤烟叶以“担”(50公斤)为单位;卷烟纸、烟用丝束以“吨”为单位;滤嘴棒以“万支”为单位;烟草专用机械以“台(套)”为单位。运输起止要填写到市县级行政区划地点。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从种类上看,以往根据开具权限和使用范围不同,划分为四种,即1990年3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调”、“进”、“出”。

随着《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1年12月和1992年2月分别发出了《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和《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告》,规定将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将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专用的“特”字改为“准”字,将原“调”、“进”、“出”字改为“运”字。

“准”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办理准运证的有关烟草专卖局,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开具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准运证。

“运”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品的调入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的准运证,或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条件开具的跨省运输有效的准运证。

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发放权属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四、为贯彻《烟草专卖法》,完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国家烟草专卖局在1994年11月发布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用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各地一律不得制定与其相悖之规定,否则,一律无效。

因此,《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为适应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重新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以局长令的形式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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