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离婚及财产分配方面纠纷,当事人掺杂了不少主观情绪。在一审时,其实存在很多操作空间,然而华某的一审代理人操作得并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维护华某的权益。我国法律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不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一审判决书随即生效。
案情简介
2001年,富阳市场口镇华家村村民华某于外地来富打工者文某相识,文某见华某老实可靠,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后结为夫妇。婚后,两人与华某的母亲一起生活,2004年11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一家四口虽然生活不是很富裕,但还算其乐融融。刚结婚时,华某眼睛已有问题,但在富阳市某企业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年收入在25000元左右。文某在2003年年初时亦开始在场口镇上的私营电镀厂打零工,收入不是很稳定。两人的收入虽均不高,但省吃俭用还略有结余。
2004年年初,文某怀孕之后就不再上班,整个家庭全靠华某一人支撑。为了整个家庭,华某在外努力工作,将全部所得均交给文某管理与支配。2008年 7月与9月,华某家庭所在的场口镇华家村两次按人头向各家庭分发土地征用款,华某家庭所得共计人民币88520元。两笔款项均由文某到村委会签字领取。
2008年12月起,华某的眼疾日渐严重,给生活起居造成极大不便,文某非但不体谅华某,还经常与华某争吵,两人感情不断恶化。同时,华某意识到文某有转移财产的情况。
2009年4月14日,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文某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形成了一份《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书中确认在文某处存单有9万元改存到儿子名下。双方共同借给华某姐姐华某娟处的1万元债权一并存入儿子名下。此后,文某离开华某在他处生活,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华某也因眼疾恶化,生活状况每况愈下。协议书签订后不久,文某便提起诉讼,要求与华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两次诉讼,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华某与文某离婚,并根据协议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0万元,华某须支付给文某5万元。儿子归华某抚养,文某每月支付给华某抚养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文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未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1年年初,场口镇华家村再次进行土地征用款分配,村会计见华某生活困苦,告知其2008年分配土地征用款时的具体情况,并将分配征用款时由文某签字领取的分配表复印件交与华某。华某拿到该两份证据后,意识到当初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有误,便前往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杨健律师承办此案。杨律师承接此案后,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发现此案的操作难度非常大。一则,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要否定其认定的事实,仅凭华某手上的两张复印件,尚且无力;二则,即便该两份证据被认可,土地赔偿款是2008年分发的,华某与文某离婚系2010年之事,8万余元的土地赔偿款并不多,文某大可辩称该笔费用已用于家中四人的共同生活,离婚时的财产系通过其他途径积累。且文某目前在外生活,行踪不定,文书送达也是不小的问题。华某的态度则比较坚决,他认为,文某发现他眼疾日渐严重之后,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差,也不管儿子的生活,还不停地转移家中值钱的财物。一审判决书生效之后,文某马上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前往华某家了解情况后,对华某也表示同情;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文某却丝毫没有履行。华某称,当年的9万元存款基本由土地赔偿款构成,这笔费用作为家庭储备存款,两年间的开销系来源于其他收入。无论如何,既然现在有了新的证据线索,华某希望能启动程序,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律师了解了当事人的态度后,开始拟定诉讼策略,甚至考虑过“曲线救国”,以华某母亲儿子作为原告起诉华文二人将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因法定代理人身份与被告身份重叠,老人行动不便等原因放弃。最终,杨律师决定以最直接的方式启动程序——申请再审,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申请再审毕竟不比普通诉讼,其文本表述及证据材料的门槛都比较高,通过两次立案,2011年8月,杨律师终于将申请材料递交进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无论最终走向如何,华某维权的最后的司法程序已经启动。立案之后,杭州中院通过华某提供的手机号码,顺利联系到了文某并进行了送达,安排于10月进行法庭调查。当日,华某文某及双方的代理人皆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时,一方面,文某方承认了其领取土地征用款的事实,亦认可其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如之前所料,文某方也作出了土地款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分割的系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答辩。文某作出这样的答辩意见,基本上已经在宣告华某此次维权的失败。两年时间,8万余元用于家庭四人的开销非常自然,何况其中还有一学龄儿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华某很难再要求中院推翻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想要为华某争取权益,唯剩调解一途。根据法院的判决,文某须支付华某合计42000元的抚养费,而华某还要履行支付文某5万元费用的义务。
杨律师提出,不如请文某作出些许让步,将该两笔费用直接抵消,小孩医疗费、抚养费凭票据各半承担的内容则不变。可能是因为了解华某状况,知道再向其拿到5万元有难度,文某经过考虑,同意了该方案;承办法官也认为若能如此结案,是比较理想的结果。反倒是华某,总觉得文某欠他太多,法庭相见又分外眼红,情绪作祟,不愿善罢。为此,承办法官和杨律师轮流做他工作。杨律师告诉华某,这个方案首先在表面上已为他争取了8000元的利益,其次结合文某本系外来人员,目前已准备离开富阳的情况,该方案的代价或许比表面上的还小。文某一旦离开,即便以后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甚至是提高抚养费数额,最终得到的很可能只是一张无法执行的法律文书。最后,或许是意识到该方案确实对他有利,或许是感受到杨律师帮助他的诚意,华某虽心怀不甘,还是接受了这个方案,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文书。一桩心事总算有了结果,华某可以彻底撇开这段失败的婚姻,凭借最近学到的推拿技能,开始新的生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系一起离婚及财产分配方面纠纷,当事人掺杂了不少主观情绪。在一审时,其实存在很多操作空间,然而华某的一审代理人操作得并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维护华某的权益。我国法律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不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一审判决书随即生效。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可以直接作为他案依据事实,很难推翻。此外,我国法律设置了再审程序,可以对生效判决重新审理,但启动门槛较高。证据方面,对于本人取得确实存在困难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本案便是依据新证据线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面对庭审状况已经向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的状况,承办律师及时分析对方的心理,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当事人,对方也不难接受的调解方案,以放弃较难争取的权利为代价免除了当事人切实所负之债务,也算在合法范围之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
裁判结果
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