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的多种原因,为了尽快达到李某离婚的诉讼目的,我接着给唐某耐心做思想工作,在我的能力下,双方最后达成了一致性协议。我随后动员唐某以原告的名义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样就巧妙解决了李某作为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疑难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不久便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无共同财产,其夫妻感情不和,唐某经常无故辱骂和毒打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由于李某未受过任何的教育,对于唐某的种种恶习,李某从未进行过任何的反抗,2008年8月,李某再也无法忍受其家庭暴,便与同乡一起外出北京务工,离家出走,期间靠拾捡垃圾、帮人打零工、干农活为生,期间从未回家,与其丈夫唐某分居生活长达4年有余。2012年年底,李某的朋友尹某通过华律网打电话向我咨询:“李某因与其丈夫分居长达四年有余,其婚姻是否可以自动解除”。我当时给她们讲:“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只是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能自动解除,如果李某要与其丈夫唐某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李某要与唐某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她们听了我的解答后,便委托我作为李某离婚诉讼的代理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1、李某提到她与其丈夫唐某已分居两年以上,其婚姻关系是不是已经自动解除了?
2、李某诉讼离婚,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3、小孩到底应该由哪方抚养?
律师意见:
1、虽然,李某和其丈夫唐某分居至今长达四年有余,但其婚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因其分居时间的长短而自动解除的。男女双方要解除其婚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是由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达到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目的,只有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才有可能解除其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问题》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准双方离婚。也就是说,要想离婚,其夫妻感情必须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看婚前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造成离婚原因,四看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在本案中,李某与唐某婚前感情基础差,系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唐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生活四年以上,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综上,李某与唐某已具备离婚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3、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小孩应判由唐某抚养为宜。
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代写离婚诉状。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并请求立案
3、收集李某与其丈夫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4、开庭:开庭审理当天,唐某提出由其抚养小孩,要求李某每个月给300元的抚养费,双方因对其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为此,唐某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不准予双方离婚。在本案宣判后,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是不能提起其离婚诉讼,但考虑到李某常年在北京务工,六个月后再次回家起诉离婚,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其经济条件也不允许,况且李某在当时也同意小孩由唐某抚养,并愿意给付小孩一定的抚养费。
鉴于以上的多种原因,为了尽快达到李某离婚的诉讼目的,我接着给唐某耐心做思想工作,在我的能力下,双方最后达成了一致性协议。我随后动员唐某以原告的名义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样就巧妙解决了李某作为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疑难问题。在宣判的当天下午,人民法院就为双方制作了调解笔录,致使双方很快达到了离婚的诉讼目的。律师小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程序和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固然需要遵守,但不可生搬硬套地墨守,有时我们可以灵活运用,如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在宣判后均同意离婚并达成了一致性协议,我们何不趁热打铁,巧妙地利用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来尽快解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呢?
裁判结果
在开庭当天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