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女,现年26岁,因一时冲动,于2012年12月与一个已离过婚、比自己大十几岁的陈某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女。婚后,陈某经常在外吃喝玩乐,十天半月都不见踪影,其母亲陈某某也
案情简介
吴某,女,现年26岁,因一时冲动,于2012年12月与一个已离过婚、比自己大十几岁的陈某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女。婚后,陈某经常在外吃喝玩乐,十天半月都不见踪影,其母亲陈某某也经常故意刁难吴某,致使吴某无法在家中落脚,被迫拖着一个刚满周岁的小女儿在亲朋好友家借住。2013年,陈某在A省B市承包工程,雇请吴某父母前去工地看管材料,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吴某父亲在工地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仅医疗费就花去了20万余元,可是陈某除支付医疗费2万外,拒不履行其他赔偿义务,使得吴某的母亲及其家人悲痛欲绝。更令吴某意想不到的是,陈某婚后不仅对吴某漠不关心,甚至连女儿在生病期间陈某竟然和其他的女人一起到浙江、北京、香港等地四处玩耍、逍遥快活。
吴某忍无可忍于2014年4月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经人介绍吴某首先聘请了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其庭审过程中,张律师虽然为吴某举出了陈某2014年2月以个人的名义在成都市某某区按揭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可是,由于陈某的代理律师也为陈某举出了该房屋由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声明公证书,即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陈某父母财产的证据,如果吴某要想分割上列房产就必须提供新证据,否则,在离婚时将一无所获。陈某此时不知所措,便与亲朋好友商议,决定撤回其离婚诉讼,并重新聘请律师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寻找心仪的律师吴某撤诉后,与亲朋好友一起,先后去了六、七个律师事务所咨询,急需聘请一位优秀的律师为其维权。吴某好不容易才来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并向本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郑益明咨询,当我认真听取了吴某对其相关证据和原来的庭审情况后,便给吴某提出了首先要以公证复查申请程序将其声明公证撤销、方能胜诉等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维权方案,吴某在综合其他律师给出的见解后,便毅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公证处复查并撤销其公证书本律师在接受吴某的委托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与承办吴某离婚案件的法官联系,在吴某撤诉的当天并复印了陈某工行卡、农行卡和建行卡的交易明细以及陈某以个人名义在成都购房用其父亲陈某某的工行卡转账支付上列房屋首付款等相关证据之后,对以上一系列证据通过认真对比和分析,最后终于发现了陈某父亲用于支付上列房屋的首付款并不是陈某父母本人的款项,而是陈某于2014年1月11日和19日两次向其父亲工行卡内的汇款20万元(每次汇款10万元),以及陈某于2014年2月3日两次通过转账汇入其父亲工行卡内的8万元。本律师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紧接着以陈某为了将以上夫妻共同的按揭房转移到他父母的名下,便与其父母一起编造了该按揭房的首付款由其父母支付的虚假事实和证据,并以其父亲的名义在某某公证处骗取了声明公证书为由,向其公证处提出了公证复查申请并要求撤销其声明公证书,该公证处通过审查后,于2014年12月依法撤销了其公证书,吴某得到公证处撤销陈某所提供的声明公证书的通知后,还没有等吴某喘过气来,突然又接到了陈某起诉吴某离婚的传票。加之,吴某的母亲年过六旬,父亲又为陈某看工地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而向法院诉讼的赔偿案件也未得到妥善解决,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使吴某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3、律师本人和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本律师与吴某一起,不辞辛劳首先前往A省B市,收集陈某承包工程的相关证据,同时为吴某的母亲向A省B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陈某对吴某父亲死亡一事予以赔偿,其目的一是为了将该仲裁委员会所作出不予以受理的通知作为以上死亡赔偿案件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二是为了证实陈某支付以上按揭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陈某在A省B市承包工程的收入,本律师从A省B市回来后,马不停蹄紧接着又前去成都相关的房管局、公证处和房产开发公司查询,陈某到底是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才以个人的名义而不以夫妻的名义购房的情况,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查到陈某于2014年2月采取欺骗的手段和隐瞒自己与吴某已于2012年12月再婚的客观事实,在成都市某某公证处骗取了委托公证书,陈某便以其个人名义的委托公证书在成都按揭购买的以上房屋。除此之外,本律师在陈某起诉与吴某离婚的举证期限内,依法代吴某申请承办其离婚案件的法官到各大银行查询陈某及其父亲陈某某在银行的交易明细,最后依据法官在工行查询陈某某的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1月11日和19日陈某某工行卡上两次汇款(每次汇款10万元)由陈某所汇。
4、庭审情况陈某在吴某母亲索赔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不仅否认吴某父亲是在为其看工地不慎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而且就连吴某母亲一方在提供了大量的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实陈某在A省B市承包工程的情况下,陈某居然还对其承包工程的事实予以否认;而陈某在其离婚案件的庭审中过程中,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仍然谎称以上按揭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如果吴某同意与他离婚,他愿意补偿其女儿人民币40万元,但该款在五年内付清,其所有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女儿,吴某及其母亲无权享有,而陈某的以上说法看起来数据可观,其实是一句空话,真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鉴于此况,为了化解矛盾和尽快平息其家庭纠纷,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上两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最后还是决定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艰难的调解路】
以上两个案件在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庭长和某某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双方的代理人分别对自己一方的当事人打比方、做工作,以求尽快达成协议。但这条调解路并非一帆风顺,前后共进行了四次,每次时间半天,共计十六个小时,每次的调解工作都非常的艰难,而在前三次的调解过程中,陈某都坚持补偿款在五年内付清,并且其所有的补偿款都要支付给婚生女,致其调解工作一再受阻,处于僵持的状态,直到最后一次调解的当天上午11点多钟,后在法官的主持和双方代理人及其亲友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在第四次调解工作中达成了共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终于在历时一年后,在某某区人民法院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事后不久,吴某及亲友还给本律师赠送了一面写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十二个大字的锦旗。
【律师最后感言】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中类似的夫妻一方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而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也不断出现。由此,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和债权人的利益。而本案让本律师最开心的是,一年来的努力、奔波全化作了感动。同时,更警示我作为法律人一是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二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其维权道路上难免要承受艰难、阻力以及来自各方的误解,只要不放弃,始终坚信事实真相最终会被还原并为之寻找证据,相信正义和真理一定会实现!
裁判结果
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陈某与吴某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位于成都某某区某某号的住房归陈某所有,陈某一次给付吴某共同房产分割款共计人民币十几万元(此款在领调解书时付清);婚生女由吴某抚养,陈某承担小孩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自出面所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2、针对吴某父亲死亡赔偿一事,陈某一次性补偿吴某母亲人民币X万元,此款在协议签订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