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政治法律2023-08-06 14:10:46

运输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运输毒品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涉及到运输毒品罪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话,只能证明被告人是没有进行运输毒品的。如果被告人是有运输毒品,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运输毒品,都会被进行判刑。

一、运输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1、被告人X某被指控运输毒品犯罪的过程为在廊坊站接应被告人覃某,一起将毒

品运回XX的全部过程。起诉书中显示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乘坐火车自XX到达

廊坊,被告人X某在廊坊车站接应,X某、覃某乘坐出租车将毒品运回XX。

被告人覃某自XX到廊坊的过程和自廊坊至XX的过程的查证过程除了同案犯供述

均没有其它直接证据。

本案被告人覃某在多次口供中详细描述了拿到毒品的过程,对其在廊坊车站会面的 过程和二人乘坐出租车的过程均一带而过,也没有自XX到廊坊的车票能够证明其行程。庭审过程中,本辩护人也一再询问被告人覃某,自XX到达廊坊是直达火车还是经中转

后到达,该被告人明确为直达廊坊。但是,当本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该线路并没有直达

车次能够到达,审判长再次提问其同样问题时,该被告人却说系经北京西中转。试想: 随身携带千余克毒品的人(且其庭审中表明当时他并不知身有毒品)竟然能在北京

西中转,却不被警方发现。同样,侦查过程中公安大港分局禁毒支队20XX年11月15日

情况说明显示,没有查找到熊、覃二人乘坐出租车的信息。而这两个过程对本案定被告

人X某是否见到覃某,是否参与运输毒品的事实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除了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明X某与覃某一同乘坐出租车回津的证据仅仅为X某的

电话单调取记录。根据该该记录,能够X某某时点位于某位置,却不能证明其何时返回

此地点。根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X某与另一被告覃某在廊坊火车站见面,也不能证明

他们一同将涉案毒品带回XX。

纵观本案的全卷及庭审的过程,本辩护人得到以下信息:

首先,被告人覃某和X某均认可二人与4月11日首次见面(覃某供述中指明二人于

廊坊首次见到X某,而X某则供认二人于XX市北辰区XX里X号楼X单元401首次见面,

并且不知道覃某从什么地方来的)。

其次,案件侦破当日即4月11日覃某返津时手机始终处于状态关机状态(根据大港

分局禁毒支队20XX年11月15日情况说明)。但于庭审过程中,本辩护人询问该被告人,

11日当日其与被告人X某联系的方式时,该被告人却明确用自己唯一的手机给被告人X某打电话,并用同一个手机与被告人X某联系。谎言不言自明:该被告人根本没有联系

到X某,更不可能见过面,给过其毒品。

2、起诉书中查明被告人X某将毒品交X某的过程全部来自于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

覃某和X某的供述,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能够佐证。

庭审过程中,被本辩护人多次向被告人X某询问,其本人是否带着被告人X某到达另一住所,或将该地址提供给X某时候,该被告人均予以否认,但从时间上考虑,案发

之前另一被告人覃某不具备告知X某508地址的可能。因此,并不能证实X某事先知道

该地址,那么,他又如果将毒品自行带至该地址并与交与被告人X某的呢?!庭审

过程中,被告人X某亦明确X某自一到达XX就有了508的钥匙,却无法说明X某

如何知道该钥匙是对应于该地址,其中的谎言又是难以解释!

另外,本案被告人X某在多次讯问笔录中无一认罪记录,指

控其将毒品交付给被告人X某的过程仅仅依靠X某和覃某的供述。而依照我国《刑法》

规定,根据本案涉嫌运输毒品的种类和重量,被告人X某至少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有可

能会被判死刑。被告人覃某和X某则有可能依据供认被告人X某的犯罪过程被认定为重

大功,从而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不能排除被告人X某和覃某事先串供的

可能,因此,被告人X某与覃某的供述,也不能单独构成认定X某有罪的证据。

3、起诉书关于认定被告人覃某从XX携带至XX的毒品的品种和重量的认定缺乏

证据的支持。

本案涉案毒品的品种和重量计算方式为自本案被告人于某身上和汽车内藏的毒品以

及地XX市北辰区XX里X号楼X门508房间内毒品的总和。而地点为本案被告人

覃某自20XX年2月份开始租用,与本案另一被告人X某共同使用的。

被告人X某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自2001年就因贩毒获刑,2004年再次因贩毒被判八年,其本人也常年吸食海洛因和冰毒,在本次被告人覃某将毒品从XX带来之前,他自

己多次吸食海洛因和冰毒,给被告人X某提供吸食冰毒,并在4月10日给被告人于某、

X某提供冰毒吸食。

该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一个月之前,自一个叫阿XX的男子手中购买了15g海洛因,70g冰毒,而其究竟从买过多少,在地藏了多少毒品,均无法查明。庭

审过程中,该被告人说被告人X某到达后,提供给X某及自己吸食的毒品均系随身携带,但被告人X某明确每次向该被告索要毒品吸食,X某均非马上提供,如果确实随身携带,为何不立即吸食呢?因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毒品质量和重量为此次查获的毒品的总量,而根据地点的使用时间和被告人X某的吸毒情况,并不能确定哪些为被告人覃某此

次自XX运输至XX的毒品。

本案被告人X某和被告人覃某均知悉508地址,因此,应当对在地点的查获的

全部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而同案中被指控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X某则只可能对此次运输

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当有证据能够证明哪些是本次运输至XX的毒品。

四、综合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除了两个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X某,而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某虽然从情理分析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案对于被

告人X某的指控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因此,公诉机关

指控X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的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应依法宣告X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XX

20XX年4月20日

我国针对于毒品是管制非常严重的。一旦涉嫌盗运毒或者是贩毒,都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涉及运毒,最需要判决无罪辩护的话是非常难,除非是找到当事人并没有进行运毒的证据才能够进行无罪辩护,否则都会被判处刑罚。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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