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检察院会撤案,可是,存疑不起诉只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且犯罪行为也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人民检察院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存疑不起诉跟绝对不起诉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一、存疑不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存疑不起诉的后果是检察院会撤案,但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现在收集的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的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只要证据有疑点,不能根据公检法机关推断出来的结论去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