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敲诈勒索获得非法收入超过二千元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河北省的公安机关职员在处理敲诈勒索时,一旦确定某个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此追诉标准,就需要立案处理此刑事案件。
一、敲诈勒索罪河北的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河北省敲诈勒索获得非法输入超过二千元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如有违抗则日后将其威胁内容付诸实现;行为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日后按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敲诈勒索属于违法行为,若是敲诈勒索的数额不大,那么公安机关在处理时,虽然并不会立案处理,但是会要求敲诈勒索者返还违法所得,同时还可以拘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违法者。如何敲诈勒索的金额过大,一旦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那么会受到的最低刑罚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