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铁胺的给药说明
1.口服本药后仍需注射给药,但静脉注射应缓慢。
2.由于吸收迅速,肌内注射也可能引起虚脱,因此本药剂量不应超过推荐剂量。
3.皮下注射时通常浓度不超过10%(因易引起局部刺激),较高浓度仅在必需时采用。皮下注射时针头不能离真皮层太近。不推荐采用皮下冲击式注射。
4.使用本药粉针剂时,溶解方法如下:(1)肌内注射时,应将本药加灭菌注射用水2ml溶解。(2)静脉滴注时,应溶解后(溶解后的溶液应清亮,半透明或混浊的溶液应舍弃)再稀释于生理盐水、5%葡萄糖注射液、林格液、乳酸盐林格液、腹膜透析液(如2.27%的Dianeal PD4葡萄糖和1.5% CAPD/DPCA 2葡萄糖)250-500ml中静脉滴注。。
5.铁复合物排出时,可使尿液呈红色。若给药后2小时尿液不变色,且患者无中毒症状,提示体内铁负荷无过量,无需继续给药。但要警惕某些严重中毒患者的尿色在用药后不一定变色。此外,即便急性铁中毒患者无中毒症状,也应至少观察24-48小时。
6.螯合在本药上的镓-67随尿迅速排出,镓-67-成像会失真。建议采用闪烁法检查前48小时即停用本药。
7.本药治疗慢性铁负过载时注意:(1)在最初10-20次输血后或血铁蛋白达1μg/ml(低于该值可能增加本药毒性)时开始治疗。(2)剂量、给药方式应个体化,治疗中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调整,且应使用最小有效剂量。(3)皮下注射较肌内注射更有效(比肌内注射效果强2-3倍),肌内注射仅在不适合皮下注射时采用。(4)输血期间静脉输注时本药溶液不能直接加入血袋,但可通过靠近注射部位的“Y”型连接器加入输血管。进行强化螯合作用时可用植入式的静脉输注系统(不能进行连续皮下输注及继发于铁负荷过载导致心脏病变的患者建议连续静脉输注)。禁止快速输注(会导致急性竭衰)。(5)通常采用输液泵输注。(6)为评价螯合治疗的反应,开始每日监测24小时尿铁排出量,确定所增加的剂量。一旦确定了合适剂量,以后可以每隔数周检测尿铁排出量1次。平均日剂量可根据铁蛋白水平调整,以维持治疗指数小于0.025[即本药平均日剂量(mg/kg)除以血清铁蛋白浓度(μg/L)的结果应小于0.025]。
8.本药治疗急性铁中毒时注意:(1)本药通常作为治疗急性铁中毒的辅助措施,一般在下列情况采用:出现轻微症状或多次一过性发作症状(如1次以上的呕吐发作或排软便);出现嗜睡、剧烈腹痛、低血容量或酸中毒;腹部X光照片显示多发性放射阴影(大多病情会继续加重出现铁中毒症状);血清铁浓度大于3-3.5μg/ml的有症状患者。(2)一般应肌内注射给药。如并发休克时,?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503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上染猜龅巫⒏坏┬菘说玫娇刂圃俑奈∧谧⑸洌员苊獠涣挤从Α#?)患者满足以下所有指征时才能停药:全身性缺铁中毒症状消失(如无酸中毒、无恶化的肝中毒);血清铁浓度小于1μg/ml;多发性放射阴影患者复查腹部X光片阴影消失后;粉玫瑰色尿液消失(亦不能仅此作停药依据)。(4)患者出现少尿或无尿时需进行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或血液过滤以清除铁胺。
9.本药治疗肾衰竭患者铝负荷过载时注意:(1)肾衰竭患者可用透析的方法增加螯合物的清除。(2)无症状的患者,如血清铝水平持续高于60ng/ml、甲磺酸去铁胺滴注试验阳性(尤其是骨活检发现有铝相关性骨病)也应接受本药治疗。(3)对于非卧床持续腹膜透析(CAPD)或持续性周期性腹膜透析(CCPD)的患者建议进行腹腔注射。治疗时也可采用肌内注射、皮下输注或缓慢静脉输注。(4)患有与铝有关脑病的患者,用药时可加重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可在治疗前先用氯硝西泮来预防。
10.用药后出现头晕或其它中枢神经障碍、视力/听力损害的患者禁止驾驶车辆或操作机械。
11.针对本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处理方法如下:(1)肌内注射引起的局部不良反应及静脉滴注过快引起的不良反应,及时使用抗组胺药或抗休克药,可使病情好转。(2)治疗中患者出现发热合并急性肠炎/结肠炎、腹痛或咽炎,应立即停药,作有关细菌学试验,并给予抗生素,待感染控制后再用本药治疗。(3)使用本药引起的眼和耳的损害,可在停药后获得部分或完全恢复。(4)患者出现毛霉菌病时应立即停药,作有关真菌学试验,并采取相应治疗。
12.药物过量的表现:偶见心动过速、低血压和胃肠道症状。过量静脉注射可能发生急性短暂性视觉丧失、失语、焦虑、头痛、恶心、心动过缓及急性肾衰竭低血压。
13.药物过量的处理:无特殊解毒药。应停药并给于对症治疗。减少剂量后可减轻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