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记是指经济业务发生后,根据同一会计凭证,一方面要登记有关的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要登记该总分类账所属的各有关明细分类账户。
采用平行登记规则,应注意以下三点:
(1)登记的期间和依据相同。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同一凭证,在同一期间内,一方面记入有关的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要记入同期该总分类账所属的有关各明细分类账户。
(2)登记的方向一致。登记总分类账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的方向(指变动方向)应当相同。
(3)登记的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与记入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指金额数量)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