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工资扣除的怎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上述文件中“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如何理解,是在09年必须支付吗?实际工作中对该项有不同的理解,能否对工资支付的实现发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9年企业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按规定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