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对外出口销售是由我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但因集团资金管理的关系,我公司的出口销售货款由集团关联方代收后支付,即客户不直接向我公司支付货款,请问这种代收代付货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你公司仅是委托集团关联方代收款项,此项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