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外汇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