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贸易企业境外贸易机构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规定如下:
(1)边境地区边民在互市贸易区内进行互市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或者毗邻国家的货币计价结算;
(2)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
(3)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4)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对外支付用汇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在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5)易货贸易项下部分用汇如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经外汇局批准后可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6)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为边贸企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业务,并按照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