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当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外抵押和质押应当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其现值的评估文件证明。
中资金融机构和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还需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等。
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三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中资非指定银行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务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