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部门设置复议、应诉机构是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许多省、自治区及地市县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行政复议和应诉在内的法制工作,主要分两类:
(1)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局(厅)和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及个别区、县的环保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骞ぷ鹘挥删帜诘姆ㄖ撇棵虐炖恚挥蟹ㄖ撇棵诺慕挥杉喽焦芾聿棵拧旃一蚱渌棵虐炖恚?BR>
(2)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和大部分县、(市)区的环保局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应诉的专门性机构,而是指定局级领导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复议的具体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其他部门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对环境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一般也建有复议应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