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是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纠纷而向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分为三种:
(1)环境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
(3)环境刑事诉讼,指由检察机关对犯有危害环境罪者提起的、要求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诉讼。它的特点是公民的诉讼权利有扩大趋势,诉讼时效相对延长,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或减轻、两罚及多罚制度和共同危险责任制度,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对过失犯、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采用特殊刑法加紧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审理环境纠纷案件,除了可以适用原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诸类诉讼的诉讼程序外,还必须遵守环境法中针对环境诉讼的特点而规定的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