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创建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洁净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全国各城市早日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本条件主要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已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环境保护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1.5%,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管理等4个方面的27项考核指标。之后,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进行了相关调整。目前的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共有三项基本条件,25项指标,充分考虑了中国东西部城市差异,并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目前我国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殊荣的有张家港、珠海、深圳、厦门、大连、威海等30多个城市和2个城区,正在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已经达到6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