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处境危急”,是指友邻部队受到敌人的围困、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处于危难之中迫切需要救援的紧急情形之中。这里规定的“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其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和所担负的作战任务,有条件对处境危急的友邻部队进行救援,不予救援的行为。“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部队。既包括有隶属关系的部队,也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我军各部队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在战场上都是为了消灭敌人,争取战斗的胜利,因而在战场上必须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或者接到友邻部队的救援请求,为了保存自己或者出于某种本单位的利益,见危而不救援的,不但会给友邻部队造成重大的损失,而且会影响战斗、战役的胜利,严重危害军事利益,对这种见危不救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如果对于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知情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战场上。
(三)必须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里规定的“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见危不救的行为,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阵地失陷、舰船被击沉、飞行器被击落、进攻严重受挫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指挥人员”,是指在战场上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部队的指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