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本罪规定了特殊的主体,是考虑到这几类人员负有重要的和特殊的职责,他们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他们所负有的职责,而且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也应属于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擅离职守”,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了自己正在履行职责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行为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后果。如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物资毁损、丢失、被盗;造成部队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不能完成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战时犯第一款罪的,如何处罚的规定。何谓“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其危害性相对要比平时大得多,因而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款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根据本款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战时擅离职守的犯罪与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犯罪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军人即可构成;前者的行为是擅离职守行为,后者的行为则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临阵脱逃行为;前者要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者则不要求造成后果即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