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处刑规定。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其中规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处刑规定。这里的阻碍方法,也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其中规定的“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有七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的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款是关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主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故意阻碍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一、妨害。
2.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
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是实施故意阻碍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