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主旨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和负有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证件是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文件,如工作证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出示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有关的场所、有关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同时也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明悉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者的身份,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予以配合,防止假冒行为。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首先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否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给被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