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主旨
本条是对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从整体上讲素质不高。为对其进行规范,《证券法》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即从事这一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二是必须有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的经验。至于上述两种条件认定标准以及对上述人员的管理办法,本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具体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是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八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派出并授权的所在地的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没有证监会授权的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2.证券管理机构初审后,将审核同意的文件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证券管理机构。
3.审批文件。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单;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的说明材料;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执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这就是说,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已取得从业资格;另一个是必须加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执业资格的取得。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准;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业证书。
6.年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自动失效。
7.执业限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