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主旨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理事会是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之一,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成员一般三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这是一个授权性决定,章程中应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理事会成员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比如是多数同意产生,还是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同意产生等)等内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章程中还应当对下述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会员的任期,是二年还是三年?连选能否连任?理事会如何召开会议,一年可以召开几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由什么人主持?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什么?等等。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