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释义
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投资证券,社会各界经历了长期的争论。本条是此次修改法律增加的内容。原法没有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作出明确规定,但证券法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有一定的限制,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售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文件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逐步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货币市场基金。2007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但尚未放开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ETF等产品。近几年来,发生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一方面,投资人担心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证券容易引发违规操作,侵害投资人利益;另一方面,基金从业人员希望可以放开限制,允许其买卖股票、债券、可转债、封闭式基金、期货和权证、股指期货等衍生品。
一般认为,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可能存在三个利益冲突:一是如果基金的买卖行为影响到证券价格,基金内部人将因为先于基金买卖同一证券获利;二是如果内部人先于基金买卖证券的行为对证券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将损害基金的利益;三是如果内部人用基金买卖其已经持有的证券来保护或强化其个人投资利益,基金利益将受到损害。考虑到以上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可能存在的三个利益冲突,有必要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进行一定的管理。
如何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进行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不是所有的基金从业人员都有机会接触到内幕消息,他们的证券投资行为不会影响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如果禁止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将影响基金行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其次,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产品进一步丰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水平、诚信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通过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相关人员投资股票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并不会使“老鼠仓”合法化,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及吸引力。同时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来看,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未被禁止,在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该投资行为。例如,美国没有绝对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而是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并制定关于雇员买卖证券的行为守则和防止雇员滥用非公开信息的书面程序;督促、监督雇员遵守行为守则和书面程序;对雇员的个人证券交易进行审核;保存雇员的相关记录及资料等。香港也没有明文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只是授权给每个基金管理公司自己制定有关内部政策进行决定,并专门对基金管理公司雇员买卖证券进行了规范。
因此,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本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的程序和要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认定的标准以及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是防范“老鼠仓”的关键,也是基金公司应当积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应设计合理,“疏”“堵”得当。一方面,通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引入员工持股等方式,增强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公司之间长期利益的一致性,在避免利益冲突和信息公开的情况下适当放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另一方面,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背信行为及与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为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允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前提下完善内控制度,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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