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资格的规定。
释义
本条涉及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因此,本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本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公司股东负责,也要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有所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是专业理财服务机构,直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财富、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方面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才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运营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投资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获益;另一方面,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其能力和业绩还与所管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本条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要求。
首先,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合法合规有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时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是其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和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很多特殊规定,因此,需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当熟悉的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以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具备履行自身职务所需能力,为给投资人提供高质高效的金融专业服务。考虑到不同职务所需的工作经历不同,无须强制要求具备与其职务无关的工作经历,因此相关人员仅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即可。此外,我国引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时间不久,正是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时期,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普遍不长,综合考虑人员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任职相关工作经历的时限为3年以上。
最后,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是一项执业资格,只有符合相关职业条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基金从业人员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