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事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主旨
本条是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性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环境影响评价首先是一种科学方法或者技术手段,是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评价对象所可能涉及的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作物、噪声、震动、动物、植物、水生生物、放射性、电磁波以及社会经济、文物古迹和人体健康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综合分析各种专项评价结果,得出评价结论,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是否真实反映了客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规范是否科学,以及评价中所涉及的各种环境因素是否完备、数据是否精确,都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对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许多领域、关系到很多部门,需要运用多种数据信息。为了发挥各专业部门在各专业方面的信息优势,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对于更好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