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名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
释义
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个人应予奖励。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87年联合发布了《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志愿献血卡,并根据献血累计数分别发给纪念章、铜质奖章、银质奖章、金质奖章或献血杯,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因伤病需要用血时,优惠用血。
根据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上述机构在献血工作中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献血工作的实施。所以,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也是保证献血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具体奖励的方式可由有关部门决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