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领导职责的规定。
释义
(一)世界各国关于献血工作的管理体制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因此,国外无偿献血工作主要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由于红十字会是民间团体,在开展献血活动中遇到的困难,需要政府的支持。所以,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为了加强血液的管理,保障输血安全,有的国家政府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确认政府的责任,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如希腊献血法规定由卫生福利社会安全部门全权负责组织献血活动;加拿大成立血液署、法国卫生部中设血液局对血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目前我国各地关于献血工作的领导体制我国历来重视政府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关于献血工作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几乎所有的地方立法中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如《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等。
(三)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还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教育、宣传工作,要求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参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也要在宣传、动员和组织方面做许多具体工作。因此,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单靠卫生行政部门是不能完成的。我国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较好的城市的成功经验证明,要使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通过政府行为,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因此,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在该法立法调查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地方政府领导献血工作应有必要的组织保障,建议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办公室,统一领导献血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献血办公室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具体做法上,有的地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献血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民献血年度计划。但是组织机构配置是各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该法仅将献血工作的领导权原则性地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于地方政府如何具体实施组织,由地方政府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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