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选划海洋倾倒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选划海洋倾倒区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原则是:“科学、合理、经济、安全”。选划海洋倾倒区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统一,合理利用海洋的空间,将废弃物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为了充分贯彻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废弃物的特性、成份、数量、生成地和倾倒方式、规模;倾倒区位置、水深、水动力条件;海域利用功能区划;海洋的空间和自净能力;倾倒作业费用经济合理;倾倒区邻近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划,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选划海洋倾倒区的程序主要如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家渔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预选倾倒区,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选划海洋倾倒区的任务;选划技术单位编制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进行审查,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将选划报告提交国务院批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因海岸和海洋工程急需而划定的临时性的、限期和限量的专门为该项工程使用的倾倒区。沿海地区工程建设的废弃物倾倒具有倾倒量集中、规模差异大、时间短、随机性强、地点不确定等特点,现有的海洋倾倒区在位置、容量等方面往往都不能满足其倾倒的要求,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为了弥补这种不足而设立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应当根据倾倒的规模、数量、废弃物的特性、倾倒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倾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后设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选划程序主要如下:由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单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的渔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预选倾倒区;由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单位承担选划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审批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