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主旨
本条是对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包括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如果其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则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是指不具备与其相配套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环境保护设施、监测仪器和技术、管理制度等。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工业生产项目,排放的工业废水量大,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如有机物、重金属、油类和营养物质等。目前,我国近岸海域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如果再新建一些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工业生产项目,将会进一步加重近岸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保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平逗S蚧肪常刂圃黾有碌穆降?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1107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污染源,本条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